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2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洪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肆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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