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投簡字第4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李國維
被 告 葉素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以: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7,276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嗣於105年12月
12日原告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經核原告上
開訴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並無不
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93年10月6日與原告締結台新銀
行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契約(下稱系爭現金卡契約),並
請領現金卡(下稱系爭現金卡)使用。依系爭現金卡契約約
定書第1條,被告得以現金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
之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按週
年利率20%計付利息。而上開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
之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則應改以週年利率15%計算。
詎料被告自102年1月24日後即未再依約繳款,尚餘本金23
7,276元未清償,其債務依系爭現金卡契約約定書第9條第
1款之規定,已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原告催討被告仍未還款
。雖被告陳稱家庭清寒、生活困苦,雖有還款意願,但無還
款能力等語,惟原告仍希望依系爭現金卡契約及法律規定取
得確定判決以先確定被告清償責任之範圍,以利爾後兩造洽
商清償債務之事宜。至於被告後續還款之事宜,原告會再考
量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還款計畫等因素,視情況可能給予
相關調整,爰依系爭現金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渠前曾具狀答辯
以:被告並非欠債不還,而係因須照顧年邁又多病之父親,
而無法外出工作,每月僅靠父親7,000元之老農津貼過日,
雖有還款意願,然因家庭清寒、生活困苦,目前無還款能力
等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借
據暨約定書、被告還款情形電腦查詢資料、被告戶籍謄本、
系爭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系爭現金卡之帳務查詢明細、
交易明細影本等件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
第31頁、第67頁至94頁);且被告對原告上開主張之債權尚
未清償乙節,亦不爭執。從而,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應堪
信實。是原告請求被告應依系爭現金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對原告負清償責任,為有理由。
㈡被告雖辯稱非欠債不還,而係因須照顧年邁又多病之父親,
而無法外出工作,每月僅靠父親7,000元之老農津貼過日,
雖有還款意願,然因家庭清寒、生活困苦,目前無還款能力
等詞。惟查,上開辯詞並不影響原告本於系爭現金卡契約及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是被告此部分所
辯,並無理由。而經本院於10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詢
問原告就被告上開生活困苦無力償還債務之辯解有何意見,
原告亦已表示處理程序上需先依系爭現金卡契約及法律規定
取得確定判決,先確定被告清償責任之範圍後,原告會再考
量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還款計畫等因素,視情況可能給予
相關調整等語明確,有上開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122頁),附此述明之。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現金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
一一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