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3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何金霖 即 何松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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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
│號││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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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4年12月26日起│20%│
│││││至104年8月31日止││
│1│信用卡│52,678元│48,336元├────────┼────┤
│││││自104年9月1日起│15%│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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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4年9月16日起│18.25%│
│││││至104年8月3日止││
│2│現金卡│40,513│40,513元├────────┼────┤
│││││自104年9月1日起│15%│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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