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42號
原告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曾韋龍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安妤 律師
張中獻 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以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0,420元,據以繳納裁判費1,660元在案。但查,上開價額,原告係以遭占用三筆地號土地之111年度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0,900元及占用面積約13.8平方公尺核計。惟本院認上開三筆土地坐落永康市精華地段,申報地價與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相距甚大。且本院另受理112年度新簡字第415號排除侵害事件,係相鄰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同對本件被告訴請拆除占用地上物,該事件係以公告現值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以同一標準核定應屬公允。是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34,260元(計算式:67,700×13.8=934,260),應徵收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之裁判費,應再補繳裁判費8,58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