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4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史雙全 律師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號,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乙○○○即獨資商號宏石企業行滯欠聲請人稅捐未繳納,惟乙○○○嗣於民國98年3月22日死亡,且其全部繼承人皆已死亡或拋棄繼承,其親屬會議復未於繼承開始後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乙○○○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
6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乙○○○即獨資商號宏石企業行滯欠聲請人稅捐未繳納,嗣乙○○○於98年3月22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故被繼承人已無民法第1138條所列各順序之繼承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全戶除戶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繼承系統表、本院98年10月22日屏院 惠家慧 字第0980028340號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98年10月23日屏執義91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31063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繼字
677號民事卷宗閱明無訛,堪信屬實,則依民法第1176條第
6項規定,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而被繼承人乙○○○之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選定遺產理人呈報法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本院審酌史雙全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具法學專才,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任何利害關係,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爰選任史雙全律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