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29號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執行指揮書案號:民國98年2月11日98年度執乙字第5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47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乙字第56號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此有異議人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份附卷可稽,是異議人就上開檢察官執行指揮認有不當者,應向該裁判之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再查,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陳稱其係因欲在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不願續留台灣高雄監獄執行,為此聲明異議云云。經查,異議人業於99年5月4日移入台灣澎湖監獄執行,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是異議人上開異議之聲明,已無實益,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