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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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89號,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93
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3月2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刑事庭於99年3月10日以板院輔刑華98訴4289號字第015844號函,命其應於收文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原審卷第60頁),原審係以平信發出,不知被告何時收受,且被告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按(本院卷第17頁)。嗣本院再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並於99年4月15日送達於臺北縣樹林市○○街○○巷○號被告住所,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書狀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揆諸上揭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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