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交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孟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2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孟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㈠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行後段及第2行前段「駕駛車牌號碼
0000-0」,應更正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5行後段「現場照片8張」,應
更正為「現場照片9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提出上
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