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88號
原   告  柯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月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足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1,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納裁判費9,08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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