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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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債權人 呂俊毅 代理人 陳怡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奕勳 、 陳香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之全部資料:如全體繼承人(含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系承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抛棄繼承之聲明。
㈡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