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30號原告 廖敏育 被告 沈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查本件請求離婚事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7年9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惟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堪以認定。是依上開法文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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