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 姚惠敏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枝 被告 鄭朝引
林姿君 林意軒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芸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12,699元(見106年度北簡字第13065號卷第11頁),嗣後另以書狀追加1,552,000元(見本院卷第58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64,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1,108元,尚應繳納裁判費15,336元,本院應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當庭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開追加之訴,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3頁),而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資為憑(見本院卷第117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甄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