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告 周伯雄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建福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伍萬元(計算式:4,125,000元+1,375,000元+2,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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