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543號被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楊韻如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乙○○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被上訴人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24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即94年度訴字第151號),經核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6萬5762元,應繳裁判費為9470元,被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有8470元未據繳納,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游明仁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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