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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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金字第17號原告 張家榮
陳慧玲 陳慧珍 邱月麗 高尚松 黃蘚貽 黃 馮月英 黃祥淯 林金柏莉 羅世青 徐語婕 江 劉玉秀 游 黃貴純 游乙倢 顏蓮瑛 張鍾靜宜 鍾英妹 張貴富 孫月娟 蘇員 張江秀絨 賴玉妹 吳梁菊妹 蔡碧敏 張 吳月妹 李 劉金玉 陳 蕭碧玉 李建榮 江素霞 陳惠美 何梅桂 李建隆 黃 朱淑美 陳國弘 黃文烈 鍾瑜蓮 吳柄南 蔡秋種 何靜宜 鍾 彭金妹 劉玉珠 段義成 劉家蓁 戎錫琴 黎珞梅 曾品曄 莊順興 陳星蓉 莊淇米 莊阿枝 釋真觀 鄧文筠 趙淑媛 張綉鳳 莊月照 黃振億 徐仁 吳平忠 吳懿文 吳彥伯 張朝銘 歐欣瑀 黃羽證 蘇 鄭琪勻 李東明 黃鈺淇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被告 陳元忠
劉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元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基於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規定之故意,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多層次招攬會員參加「綜效行銷專案」,會員因不斷介紹他人加入,並依會員之層級抽得推薦獎金,而領得顯不相當之高額獎金,且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加入。會員加入「綜效行銷專案」,每月固定可獲得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利、報酬,對外招募新會員加入另可獲得之高額推薦獎金。
被告上開行為,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罪,業經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而原告因被告詐騙簽署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分別繳納投資款如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扣除已領回之紅利、禮券後,尚受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
三、被告劉筱娟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同意依原告之請求為給付;而被告陳元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違反此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104年2月4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乃基於正當之多層次傳銷,其行銷方式係從事商品、勞務之銷售工作,直銷商之利潤主要來自零售利潤及其下線經銷商業績獎金之差額;而違法之多層次傳銷,其直銷商之收入則須依賴招攬他人入會所繳之會費,參加會員主要收入來源係由先加入者介紹他人加入,並自後加入者所繳之會費支付予先加入者,做為介紹佣金,而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此運作方式,愈晚加入之會員,可獲得回饋金之機會即愈小,而蒙受損失,且公司終至無法運作而倒閉,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有加以禁止之必要,是上開規定核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又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其提出「餐飲、旅遊、商品綜效
行銷-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22-188頁),復為被告劉筱娟所不爭執;被告陳元忠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而被告因上開行為共同犯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判處徒刑並確定在案,足認被告確為美的世界集團之首腦及主要執行幹部,實際操控集團之決策、活動策劃及資金運用等事項,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招攬不特定之多數會員參加「綜效行銷專案」,其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之加入,是被告所為乃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其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堪予認定;且被告二人既共同為之,為共同行為人,原告因被告之鼓吹、招攬方式,而受詐騙投資加入會員,各受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損害,則揆諸上開明,被告二人應對原告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原告另主張被告違反銀行法、公司法之侵權行為部分,因原告主張被告共同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而請求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有理由,即毋庸再就銀行法、公司法部分審究,附此敘明。
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建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進遠附表:(新台幣:元)┌─┬─────┬─────┬─────┬─────┐│編│原告│投資金額│已領回紅利│請求金額││號│││、禮券│(損害額)│├─┼─────┼─────┼─────┼─────┤│1│張家榮│100,000│68,000│847,000│││├─────┼─────┤││││1,000,000│185,000││├─┼─────┼─────┼─────┼─────┤│2│陳慧玲│200,000│136,000│64,000│├─┼─────┼─────┼─────┼─────┤│3│陳慧珍│200,000│136,000│64,000│├─┼─────┼─────┼─────┼─────┤│4│邱月麗│100,000│68,000│290,000│││├─────┼─────┤││││300,000│42,000││├─┼─────┼─────┼─────┼─────┤│5│黃蘚貽│100,000│59,000│41,000│├─┼─────┼─────┼─────┼─────┤│6│林金柏莉│1,000,000│860,000│140,000│├─┼─────┼─────┼─────┼─────┤│7│羅世青│100,000│59,000│41,000│├─┼─────┼─────┼─────┼─────┤│8│黃馮月英│100,000│50,000│118,000│││├─────┼─────┤││││100,000│32,000││├─┼─────┼─────┼─────┼─────┤│9│徐語婕│100,000│50,000│50,000│├─┼─────┼─────┼─────┼─────┤│10│江劉玉秀│200,000│82,000│118,000│├─┼─────┼─────┼─────┼─────┤│11│游黃貴純│100,000│41,000│521,000│││├─────┼─────┤││││100,000│41,000││││├─────┼─────┤││││200,000│64,000││││├─────┼─────┤││││100,000│23,000││││├─────┼─────┤││││200,000│10,000││├─┼─────┼─────┼─────┼─────┤│12│黃祥淯│100,000│32,000│68,000│├─┼─────┼─────┼─────┼─────┤│13│游乙倢│100,000│32,000│68,000│├─┼─────┼─────┼─────┼─────┤│14│高尚松│100,000│32,000│68,000│├─┼─────┼─────┼─────┼─────┤│15│顏蓮瑛│100,000│23,000│77,000│├─┼─────┼─────┼─────┼─────┤│16│張鍾靜宜│1,000,000│185,000│815,000│├─┼─────┼─────┼─────┼─────┤│17│鍾英妹│300,000│69,000│1,046,000│││├─────┼─────┤││││1,000,000│185,000││├─┼─────┼─────┼─────┼─────┤│18│張貴富│100,000│23,000│892,000│││├─────┼─────┤││││1,000,000│185,000││├─┼─────┼─────┼─────┼─────┤│19│孫月娟│1,000,000│185,000│910,000│││├─────┼─────┤││││100,000│5,000││├─┼─────┼─────┼─────┼─────┤│20│蘇員│100,000│14,000│86,000│├─┼─────┼─────┼─────┼─────┤│21│張江秀絨│100,000│14,000│181,000│││├─────┼─────┤││││100,000│5,000││├─┼─────┼─────┼─────┼─────┤│22│賴玉妹│100,000│14,000│86,000│├─┼─────┼─────┼─────┼─────┤│23│吳梁菊妹│100,000│23,000│163,000│││├─────┼─────┤││││1,000,000│14,000││├─┼─────┼─────┼─────┼─────┤│24│蔡碧敏│100,000│5,000│95,000│├─┼─────┼─────┼─────┼─────┤│25│張吳月妹│100,000│5,000│95,000│├─┼─────┼─────┼─────┼─────┤│26│李劉金玉│100,000│86,000│679,000│││├─────┼─────┤││││100,000│5,000││││├─────┼─────┤││││500,000│25,000││││├─────┼─────┤││││100,000│5,000││├─┼─────┼─────┼─────┼─────┤│27│陳蕭碧玉│100,000│77,000│272,000│││├─────┼─────┤││││100,000│41,000││││├─────┼─────┤││││200,000│10,000││├─┼─────┼─────┼─────┼─────┤│28│李建榮│100,000│77,000│213,000│││├─────┼─────┤││││200,000│10,000││├─┼─────┼─────┼─────┼─────┤│29│江素霞│100,000│68,000│127,000│││├─────┼─────┤││││100,000│5,000││├─┼─────┼─────┼─────┼─────┤│30│何梅桂│1,000,000│725,000│275,000│├─┼─────┼─────┼─────┼─────┤│31│李建隆│200,000│100,000│1,169,000│││├─────┼─────┤││││100,000│41,000││││├─────┼─────┤││││200,000│82,000││││├─────┼─────┤││││100,000│23,000││││├─────┼─────┤││││1,000,000│185,000││├─┼─────┼─────┼─────┼─────┤│32│陳惠美│1,100,000│775,000│592,000│││├─────┼─────┤││││100,000│23,000││││├─────┼─────┤││││200,000│10,000││├─┼─────┼─────┼─────┼─────┤│33│黃朱淑美│100,000│41,000│59,000│├─┼─────┼─────┼─────┼─────┤│34│陳國弘│500,000│205,000│381,000│││├─────┼─────┤││││100,000│14,000││├─┼─────┼─────┼─────┼─────┤│35│黃文烈│100,000│32,000│68,000│├─┼─────┼─────┼─────┼─────┤│36│鍾瑜蓮│1,000,000│320,000│680,000│├─┼─────┼─────┼─────┼─────┤│37│吳柄南│100,000│14,000│86,000│├─┼─────┼─────┼─────┼─────┤│38│蔡秋種│1,000,000│185,000│815,000│├─┼─────┼─────┼─────┼─────┤│39│何靜宜│100,000│5,000│95,000│├─┼─────┼─────┼─────┼─────┤│40│鍾彭金妹│100,000│5,000│95,000│├─┼─────┼─────┼─────┼─────┤│41│劉玉珠│100,000│25,000│75,000│├─┼─────┼─────┼─────┼─────┤│42│段義成│200,000│50,000│150,000│├─┼─────┼─────┼─────┼─────┤│43│劉家蓁│100,000│25,000│75,000│├─┼─────┼─────┼─────┼─────┤│44│戎錫琴│100,000│23,000│77,000│├─┼─────┼─────┼─────┼─────┤│45│黎珞梅│100,000│14,000│86,000│├─┼─────┼─────┼─────┼─────┤│46│曾品曄│100,000│5,000│95,000│├─┼─────┼─────┼─────┼─────┤│47│莊順興│200,000│172,000│2,745,500│││├─────┼─────┤││││1,000,000│320,000││││├─────┼─────┤││││2,500,000│462,500││├─┼─────┼─────┼─────┼─────┤│48│陳星蓉│100,000│77,000│23,000│├─┼─────┼─────┼─────┼─────┤│49│莊淇米│100,000│41,000│59,000│├─┼─────┼─────┼─────┼─────┤│50│莊阿枝│1,100,000│649,000│669,000│││├─────┼─────┤││││400,000│182,000││├─┼─────┼─────┼─────┼─────┤│51│釋真觀│100,000│41,000│59,000│├─┼─────┼─────┼─────┼─────┤│52│鄧文筠│100,000│41,000│59,000│├─┼─────┼─────┼─────┼─────┤│53│趙淑媛│100,000│14,000│86,000│├─┼─────┼─────┼─────┼─────┤│54│張綉鳳│1,000,000│185,000│815,000│├─┼─────┼─────┼─────┼─────┤│55│莊月照│200,000│28,000│172,000│├─┼─────┼─────┼─────┼─────┤│56│黃振億│100,000│5,000│95,000│├─┼─────┼─────┼─────┼─────┤│57│ 徐啟仁 │100,000│80,000│800,000│││├─────┼─────┤││││1,000,000│320,000││││├─────┼─────┤││││100,000│0││├─┼─────┼─────┼─────┼─────┤│58│吳平忠│100,000│55,000│1,470,000│││├─────┼─────┤││││1,500,000│75,000││├─┼─────┼─────┼─────┼─────┤│59│張朝銘│100,000│40,000│60,000│├─┼─────┼─────┼─────┼─────┤│60│吳懿文│100,000│45,000│55,000│├─┼─────┼─────┼─────┼─────┤│61│吳彥伯│100,000│45,000│310,000│││├─────┼─────┤││││300,000│45,000││├─┼─────┼─────┼─────┼─────┤│62│歐欣瑀│100,000│30,000│140,000│││├─────┼─────┤││││100,000│30,000││├─┼─────┼─────┼─────┼─────┤│63│黃羽證│100,000│35,000│65,000│├─┼─────┼─────┼─────┼─────┤│64│蘇│100,000│20,000│170,000│││├─────┼─────┤││││100,000│10,000││├─┼─────┼─────┼─────┼─────┤│65│鄭琪勻│100,000│0│100,000│├─┼─────┼─────┼─────┼─────┤│66│李東明│100,000│0│200,000│││├─────┼─────┤││││100,000│0││├─┼─────┼─────┼─────┼─────┤│67│黃鈺淇│200,000│0│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