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金字第4號原告 陳夏蓮
楊必勝 丘麗燕 楊慶和 陳秀蘭 陳冬凌 林春珍 曾品穎 黃瑞碧 李寶貴 謝勤英 李 張玉妙 潘世軒 梁亦琳 鄭氏 玉節 陳金鸞 陳金治 萬 林素琴 洪瑜穗 陳鈞宜 沈玉麗 廖謹薇 沈天助 塗瓊珠 蔡幼菁 尤菊仔 蔡清圳 蔡福財 楊盛安 鄭 陳阿敏 周秋琴 錢孟吟 林麗真 蔡瑋城 詹昀庭 黃子強 黃春子 陳毅 吳月里 沈林 金鳳 沈榮耀 沈鈺杰 沈紘緯 沈榮豐 謝林智 吳月鳳 楊凱翔 簡春碧 梁哲斌 張春蘭 葉長益 葉紹強 葉賢 張嘉晏 沈楗杰 陳銘 𣚥 楊梅鳳 吳鴛鴦 陳忠訓 孫玲鳳 董力菁 甘明旭 楊永煌 傅建嵐 陳進龍 王美滿 沈盈安 沈姵汝 沈榮川 許碧純 沈冠伶 陳村田 沈雪花 蔡侑霖 許秀娥 黃 韋智 陶楚錦 曾碧螺 曾美華 邱淑慧 賴數英 丁香寶 張珍蘭 徐曾 葉 蘇秀玲 吳昱萱 蘇乙婷 潘卓 麗琴 盧玉才 徐惠娟 徐鼎國 潘珈純 趙薇欣 陳麗卿 郭碧真 陳義一 宋明志 宋珮慈 趙 陳秀霞 彌慧璐 李春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被告 陳元忠
劉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元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基於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規定之故意,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多層次招攬會員參加「綜效行銷專案」,會員因不斷介紹他人加入,並依會員之層級抽得推薦獎金,而領得顯不相當之高額獎金,且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加入。會員加入「綜效行銷專案」,每月固定可獲得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利、報酬,對外招募新會員加入另可獲得之高額推薦獎金。
被告上開行為,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罪,業經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而原告因被告詐騙簽署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分別繳納投資款如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扣除已領回之紅利、禮券後,尚受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
三、被告劉筱娟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同意依原告之請求為給付;而被告陳元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違反此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104年2月4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乃基於正當之多層次傳銷,其行銷方式係從事商品、勞務之銷售工作,直銷商之利潤主要來自零售利潤及其下線經銷商業績獎金之差額;而違法之多層次傳銷,其直銷商之收入則須依賴招攬他人入會所繳之會費,參加會員主要收入來源係由先加入者介紹他人加入,並自後加入者所繳之會費支付予先加入者,做為介紹佣金,而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此運作方式,愈晚加入之會員,可獲得回饋金之機會即愈小,而蒙受損失,且公司終至無法運作而倒閉,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有加以禁止之必要,是上開規定核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又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其提出「餐飲、旅遊、商品綜效
行銷-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22-248頁),復為被告劉筱娟所不爭執;被告陳元忠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而被告因上開行為共同犯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判處徒刑並確定在案,足認被告確為美的世界集團之首腦及主要執行幹部,實際操控集團之決策、活動策劃及資金運用等事項,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招攬不特定之多數會員參加「綜效行銷專案」,其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之加入,是被告所為乃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其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堪予認定;且被告二人既共同為之,為共同行為人,原告因被告之鼓吹、招攬方式,而受詐騙投資加入會員,各受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損害,則揆諸上開明,被告二人應對原告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原告另主張被告違反銀行法、公司法之侵權行為部分,因原告主張被告共同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而請求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有理由,即毋庸再就銀行法、公司法部分審究,附此敘明。
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建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進遠附表:(新台幣:元)┌──┬────┬──────┬─────┬─────┐│編號│原告│投資金額│已領回紅利│請求金額│││││、禮券│(損害額)│├──┼────┼──────┼─────┼─────┤│1│陳夏蓮│100,000│50,000│50,000│├──┼────┼──────┼─────┼─────┤│2│楊必勝│100,000│50,000│50,000│├──┼────┼──────┼─────┼─────┤│3│丘麗燕│100,000│40,000│60,000│├──┼────┼──────┼─────┼─────┤│4│楊慶和│100,000│40,000│60,000│├──┼────┼──────┼─────┼─────┤│5│陳秀蘭│100,000│40,000│60,000│├──┼────┼──────┼─────┼─────┤│6│陳冬凌│100,000│30,000│350,000│││├──────┼─────┤││││400,000│120,000││├──┼────┼──────┼─────┼─────┤│7│林春珍│100,000│30,000│70,000│├──┼────┼──────┼─────┼─────┤│8│曾品穎│100,000│30,000│390,000│││├──────┼─────┤││││400,000│80,000││├──┼────┼──────┼─────┼─────┤│9│黃瑞碧│100,000│10,000│90,000│├──┼────┼──────┼─────┼─────┤│10│李寶貴│300,000│30,000│270,000│├──┼────┼──────┼─────┼─────┤│11│謝勤英│100,000│10,000│90,000│├──┼────┼──────┼─────┼─────┤│12│李張玉妙│1,000,000│50,000│950,000│├──┼────┼──────┼─────┼─────┤│13│潘世軒│200,000│10,000│190,000│├──┼────┼──────┼─────┼─────┤│14│梁亦琳│100,000│5,000│95,000│├──┼────┼──────┼─────┼─────┤│15│鄭氏玉節│100,000│40,000│60,000│├──┼────┼──────┼─────┼─────┤│16│陳金鸞│100,000│40,000│60,000│├──┼────┼──────┼─────┼─────┤│17│陳金治│100,000│30,000│70,000│├──┼────┼──────┼─────┼─────┤│18│萬林素琴│100,000│20,000│80,000│├──┼────┼──────┼─────┼─────┤│19│洪瑜穗│100,000│20,000│80,000│├──┼────┼──────┼─────┼─────┤│20│陳鈞宜│100,000│0│100,000│├──┼────┼──────┼─────┼─────┤│21│沈玉麗│100,000│50,000│233,000│││├──────┼─────┤││││300,000│117,000││├──┼────┼──────┼─────┼─────┤│22│廖謹薇│200,000│80,000│120,000│├──┼────┼──────┼─────┼─────┤│23│沈天助│200,000│78,000│122,000│├──┼────┼──────┼─────┼─────┤│24│塗瓊珠│1,000,000│300,000│1,780,000│││├──────┼─────┤││││100,000│20,000││││├──────┼─────┤││││1,000,000│0││├──┼────┼──────┼─────┼─────┤│25│蔡幼菁│100,000│35,000│65,000│├──┼────┼──────┼─────┼─────┤│26│尤菊仔│100,000│40,500│59,500│├──┼────┼──────┼─────┼─────┤│27│蔡清圳│200,000│81,000│1,074,000│││├──────┼─────┤││││1,000,000│45,000││├──┼────┼──────┼─────┼─────┤│28│蔡福財│200,000│45,000│155,000│├──┼────┼──────┼─────┼─────┤│29│楊盛安│100,000│13,500│86,500│├──┼────┼──────┼─────┼─────┤│30│鄭陳阿敏│200,000│27,000│173,000│├──┼────┼──────┼─────┼─────┤│31│周秋琴│100,000│13,500│86,500│├──┼────┼──────┼─────┼─────┤│32│錢孟吟│100,000│4,500│95,500│├──┼────┼──────┼─────┼─────┤│33│林麗真│100,000│4,500│95,500│├──┼────┼──────┼─────┼─────┤│34│蔡瑋城│100,000│4,500│95,500│├──┼────┼──────┼─────┼─────┤│35│黃子強│200,000│9,000│191,000│├──┼────┼──────┼─────┼─────┤│36│黃春子│200,000│9,000│191,000│├──┼────┼──────┼─────┼─────┤│37│陳毅│200,000│9,000│191,000│├──┼────┼──────┼─────┼─────┤│38│詹昀庭│200,000│179,000│21,000│├──┼────┼──────┼─────┼─────┤│39│吳月里│100,000│90,000│31,000│││├──────┼─────┤││││200,000│179,000││├──┼────┼──────┼─────┼─────┤│40│ 沈林金鳳 │100,000│90,000│105,500│││├──────┼─────┤││││100,000│4,500││├──┼────┼──────┼─────┼─────┤│41│沈榮耀│100,000│90,000│10,000│├──┼────┼──────┼─────┼─────┤│42│沈鈺杰│100,000│90,000│10,000│├──┼────┼──────┼─────┼─────┤│43│沈紘緯│100,000│90,000│10,000│├──┼────┼──────┼─────┼─────┤│44│沈榮豐│100,000│90,000│302,500│││├──────┼─────┤││││200,000│118,500││││├──────┼─────┤││││300,000│184,500││││├──────┼─────┤││││100,000│4,500││├──┼────┼──────┼─────┼─────┤│45│楊凱翔│100,000│61,500│38,500│├──┼────┼──────┼─────┼─────┤│46│梁哲斌│100,000│61,500│38,500│├──┼────┼──────┼─────┼─────┤│47│張春蘭│100,000│61,500│518,500│││├──────┼─────┤││││1,000,000│520,000││├──┼────┼──────┼─────┼─────┤│48│葉長益│100,000│61,500│38,500│├──┼────┼──────┼─────┼─────┤│49│葉紹強│100,000│61,500│38,500│├──┼────┼──────┼─────┼─────┤│50│葉賢│200,000│123,000│77,000│├──┼────┼──────┼─────┼─────┤│51│謝林智│1,000,000│615,000│385,000│├──┼────┼──────┼─────┼─────┤│52│張嘉晏│100,000│61,500│38,500│├──┼────┼──────┼─────┼─────┤│53│陳銘𣚥│100,000│52,000│48,000│├──┼────┼──────┼─────┼─────┤│54│簡春碧│100,000│52,000│182,000│││├──────┼─────┤││││200,000│66,000││├──┼────┼──────┼─────┼─────┤│55│吳鴛鴦│100,000│52,000│48,000│├──┼────┼──────┼─────┼─────┤│56│陳忠訓│100,000│52,000│48,000│├──┼────┼──────┼─────┼─────┤│57│孫玲鳳│100,000│52,000│296,500│││├──────┼─────┤││││100,000│42,500││││├──────┼─────┤││││200,000│9,000││├──┼────┼──────┼─────┼─────┤│58│董力菁│1,000,000│520,000│480,000│├──┼────┼──────┼─────┼─────┤│59│楊梅鳳│100,000│42,500│57,500│├──┼────┼──────┼─────┼─────┤│60│甘明旭│100,000│42,500│57,500│├──┼────┼──────┼─────┼─────┤│61│楊永煌│100,000│42,500│134,000│││├──────┼─────┤││││100,000│23,500││├──┼────┼──────┼─────┼─────┤│62│傅建嵐│100,000│42,500│57,500│├──┼────┼──────┼─────┼─────┤│63│王美滿│200,000│42,500│157,500│├──┼────┼──────┼─────┼─────┤│64│沈盈安│100,000│42,500│57,500│├──┼────┼──────┼─────┼─────┤│65│沈姵汝│100,000│42,500│517,000│││├──────┼─────┤││││500,000│212,500││││├──────┼─────┤││││200,000│28,000││├──┼────┼──────┼─────┼─────┤│66│許碧純│100,000│42,500│57,500│├──┼────┼──────┼─────┼─────┤│67│沈冠伶│1,000,000│425,000│575,000│├──┼────┼──────┼─────┼─────┤│68│陳進龍│100,000│42,500│57,500│├──┼────┼──────┼─────┼─────┤│69│吳月鳳│100,000│42,500│57,500│├──┼────┼──────┼─────┼─────┤│70│陳村田│1,000,000│425,000│575,000│├──┼────┼──────┼─────┼─────┤│71│沈雪花│100,000│33,000│842,000│││├──────┼─────┤││││1,000,000│225,000││├──┼────┼──────┼─────┼─────┤│72│蔡侑霖│100,000│33,000│67,000│├──┼────┼──────┼─────┼─────┤│73│許秀娥│100,000│33,000│67,000│├──┼────┼──────┼─────┼─────┤│74│沈榮川│100,000│33,000│67,000│├──┼────┼──────┼─────┼─────┤│75│ 黃韋智 │100,000│23,500│76,500│├──┼────┼──────┼─────┼─────┤│76│陶楚錦│100,000│23,500│76,500│├──┼────┼──────┼─────┼─────┤│77│曾碧螺│100,000│23,500│76,500│├──┼────┼──────┼─────┼─────┤│78│曾美華│100,000│14,000│86,000│├──┼────┼──────┼─────┼─────┤│79│邱淑慧│100,000│14,000│181,500│││├──────┼─────┤││││100,000│4,500││├──┼────┼──────┼─────┼─────┤│80│沈楗杰│200,000│27,000│173,000│├──┼────┼──────┼─────┼─────┤│81│賴數英│100,000│4,500│95,500│├──┼────┼──────┼─────┼─────┤│82│丁香寶│100,000│4,500│95,500│├──┼────┼──────┼─────┼─────┤│83│張珍蘭│200,000│10,000│190,000│├──┼────┼──────┼─────┼─────┤│84│ 徐曾葉 │100,000│4,500│95,500│├──┼────┼──────┼─────┼─────┤│85│蘇秀玲│200,000│4,500│195,500│├──┼────┼──────┼─────┼─────┤│86│吳昱萱│100,000│4,500│95,500│├──┼────┼──────┼─────┼─────┤│87│蘇乙婷│100,000│4,500│95,500│├──┼────┼──────┼─────┼─────┤│88│ 潘卓麗琴 │100,000│45,000│55,000│├──┼────┼──────┼─────┼─────┤│89│盧玉才│100,000│45,000│55,000│├──┼────┼──────┼─────┼─────┤│90│徐惠娟│100,000│45,000│55,000│├──┼────┼──────┼─────┼─────┤│91│徐鼎國│100,000│45,000│245,000│││├──────┼─────┤││││100,000│5,000││││├──────┼─────┤││││100,000│5,000││├──┼────┼──────┼─────┼─────┤│92│潘珈純│100,000│45,000│130,000│││├──────┼─────┤││││100,000│25,000││├──┼────┼──────┼─────┼─────┤│93│趙薇欣│100,000│25,000│75,000│├──┼────┼──────┼─────┼─────┤│94│陳麗卿│100,000│15,000│85,000│├──┼────┼──────┼─────┼─────┤│95│郭碧真│100,000│5,000│95,000│├──┼────┼──────┼─────┼─────┤│96│陳義一│100,000│5,000│95,000│├──┼────┼──────┼─────┼─────┤│97│宋明志│100,000│65,000│35,000│├──┼────┼──────┼─────┼─────┤│98│宋珮慈│100,000│25,000│75,000│├──┼────┼──────┼─────┼─────┤│99│趙陳秀霞│100,000│65,000│35,000│├──┼────┼──────┼─────┼─────┤│100│彌慧璐│200,000│70,000│130,000│├──┼────┼──────┼─────┼─────┤│101│李春福│100,000│15,000│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