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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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甲○○
乙○○丁○○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人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自訴人提起訴,亦未有何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需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從而被告等人既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原告即不得對於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既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