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48號

聲請人

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竣捷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記載,應更正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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