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48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竣捷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記載,應更正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