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甲○○就本件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黃齡玉~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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