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庚○○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被告戊○○被告辰○○○被告子○○
被被告寅○○住南
被被告卯○○住台北市○○路○段○○○號一0樓
被被告丑○○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之三
被被告壬○○住台北市○○路○○○號十樓之一
被被告癸○○住台北市○○路○○○號十樓之一
被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子○○、丑○○、寅○○、癸○○、壬○○、卯○○為被告 游賢邦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原告向本院陳報被告子○○、丑○○、寅○○、癸○○、壬○○、卯○○為被告游賢邦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證。該繼承人等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許雅婷~B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