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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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張智剛
劉玉津被告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千祿 被告乙○○
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黃淑怡 張凱輝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十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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