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132號
聲請人 邱儀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紹寬 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就請求相對人杜紹寬損害賠償乙事,聲請調解。但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送達地址,因查無此人遭郵政機關原件退回,未能合法送達,亦無從調解。參照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