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廷璋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碧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科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6000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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