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廷璋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碧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科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6000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