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63號

原告 鐘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珊瑩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7日所提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位記載略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5671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內,被告所分配款項有重複計算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然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是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究竟為何均不明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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