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七號
原告 陳阿來 訴訟代理人 陳碧雲 被告 林佳蓉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八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八六號給付票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春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B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