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佳弘 律師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黃雅羚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五、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乙○○、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乙○○、丙○○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七月二十六日、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何怡穎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