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丁○○被告丙○被告乙○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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