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二)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一О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昱源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戊○○上訴人即自訴人丁○○右二人共同自訴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清文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