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及同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經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在案,是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