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4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4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三五號
原告旭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樊貞松 律師複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戊○○
庚○○
參加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己○○辛○○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三五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正本末頁法院組織欄漏載法官李得灶,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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