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更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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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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