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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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