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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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燕輝被告謝其明被告王浩宇被告江耀豐被告 林筱玲 被告 陳德明 被告 蕭秀美 被告 龍思嘉 被告 張雨菁 被告 張金祥 被告 張肇羽 被告 梁惠菁 被告 柯禹夆 被告 廖文魁 被告 陳秀雲 被告 徐淑珍 被告 林明輝 被告 劉吉發 被告 吳君浩 被告 林國盛 被告 楊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燕輝、謝其明、王浩宇、江耀豐、林筱玲、陳德明、蕭秀美、龍思嘉、張雨菁、張金祥、張肇羽、梁惠菁、柯禹夆、廖文魁、陳秀雲、徐淑珍、林明輝、劉吉發、吳君浩、林國盛、楊美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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