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 林易昇 非訟代理人 廖碧鳳 相對人 吳木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木藍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4月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元。
(三)清償日期:民國100年7月5日。
(四)利息:無。
(五)遲延利息:無。
(六)違約金:無。
(七)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拾萬元。
(八)債務人:吳木藍。茲相對人於民國100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3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 大堀 ││154│建│112.41│全部│吳木藍│└──┴───┴────┴────┴────┴────────┴─┴─────────┴──────┴──────┘※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