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441號債權人 曲家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澧銅實業有限公司、 洪高素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三、表明各筆債權之利息起算日(亦或改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