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16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陸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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