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李珮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欣芷 (下稱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4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
  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本件消費借貸之完整詳細原因
  事實,且若對被告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就
  該異議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請
  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
  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