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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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387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二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