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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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五八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應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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