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陳毓秀
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傷│有五│九十一年│嘉│九十一年│嘉│九十一│九十一年│嘉│九十一│九十一年│嘉義地檢││害│期月│一月三十│義│偵字第二│義│年簡字│五月二十│義│年簡字│六月七日│九十一年│││徒│日至同年│地│三九一、│地│第五七│一日│地│第五七││執字第一││連│刑│二月十一│檢│二五一一│院│二號││院│二號││六八六號││續││日││號│││││││││││││││││││││├──┼──┼────┼─┼────┼─┼───┼────┼─┼────┼────┼────┤│毀│有二│九十一年│嘉│九十一年│嘉│九十一│九十一年│嘉│九十一│九十一年│嘉義地檢│││期月│三月十五│義│偵字第二│義│年簡字│五月二十│義│年簡字│六月七日│九十一年│││徒│日│地│三九一、│地│第五七│一日│地│第五七││執字第一││損│刑││檢│二五一一│院│二號││院│二號││六八六號││││││號│││││││││││││││││││││├──┼──┼────┼─┼────┼─┼───┼────┼─┼────┼────┼────┤│竊結│有十│九十年十│彰│九十年偵│臺│九十二│九十二年│臺│九十二│九十二年│彰化地檢││夥│期月│月十八日│化│字第七一│中│年上訴│十月二十│中│年上訴│十一月六│九十二年││三│徒│至九十年│地│三二號等│高│字第一│一日│高│字第一│日│執字第三││人│刑│十月十九│檢││分│六四六││分│六四六││九五二號││以││日│││院│號││院│號││││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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