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一號敬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九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