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六七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樹根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因犯殺人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珍如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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