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吳純純 被告 蔡忠霖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 蔡宗霖 被訴故買贓物一案,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於原告對其餘被告 欒澤敏陳炳章沈冠宇 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光婷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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