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顯堂 相對人和康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豐銘
賴豐富 邱麒蓉 徐忠華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陸萬零 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91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9萬1,045元,已由相對人先行支付,無庸賠償聲請人外,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訴訟費用6萬69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