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告 曹定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複代理人 賴瑩真 律師被告 曹明德 訴訟代理人 曹萬鼎
高雅敬 被告 曹萬佳
曹福堂 曹王密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複代理人 徐士凱
黃乾威 林敏傑 洪自渝 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訴訟代理人 吳鄭均
曾素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
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附表二中關於「 曾明德 」之記載,應更正為「曹明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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