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88號聲請人 高銘新 代理人 羅美棋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遠冠企業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依相對人遠冠企業有限公司資本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