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國琛
王林愉美 被告徐琳上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4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