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告臺北市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萬清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古素珠 等(即 古長勝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