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796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胡鳳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佔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