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乙○○當事人與被告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8,116元(計算式:
4,897.73X650+140.54X650+67.19X650=3,318,549x1,361/5,45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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